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付士平(11)
(三)法律规范要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纯自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不上升到法律上进行认识,则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判断因果关系成立与否,必须兼顾法律规范要素。只有这样才具有法学上的有理论和实践价值。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此处提到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民事、商事法律规范和有效司法解释,还包括民事、商事主体在民事、商事活动中要约、承诺和有效成立的合同。法律规范要素是结构性因果关系标准中法定要素,在判断原因、结果及其联系时,还必须满足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各个构成要件。当前世界各国民事、商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规范尚处于非常简陋阶段。但随着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的深入,这种局面定会改观。
(四)价值要素。因果关系的确定,不能不考虑因果关系诸价值要素的权衡与选择,应自觉实现各价值要素的和诣与统一。对此前面已经论及,这里不再赘述。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本文提出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一方面它是确定的,是法哲学、法医司法技术和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另一方面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可以吸收接纳两大法系各国一切便于因果关系判断的新要素。
作者简介
付士平,男,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近年来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并多次在全国及省市获奖。著有《行政执法相关理论与实务》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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