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付士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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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5页。
【15】《损害赔偿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16】同【14】
(三)必然因果关系说 ( Necessary causal connection theory) 这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法学家提出的法律上因果关系标准。苏联的民法学家认为:“因果关系永远是现象之间的这样一种联系,其中一个现象(原因)在该具体条件下,必然引起该种后果(结果)。”【17】波兰学者维兹纽斯基也主张“在客观因果关系中,应当把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开来,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能成为责任的依据。”波兰学者哈诺维兹还提出以“自然规律”即以自然科学知识和生活经验为基础的检验方法作为衡量必然原因的标准。【18】必然因果关系说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居于通说 地位,认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之间要有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它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又一 重要条件。”【19】“当违法行为是损害的必然原因时,行为人即应负民事责任。……如果甲致乙受轻伤,乙在前往医院治疗途中遇车祸身亡,则甲的致害行为与乙的死亡只存在偶然联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负责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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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苏联民法》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主编,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506页。
【18】《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8页。
【19】《民法概论》佟柔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8页。
【20】《民法教程》王作堂、魏掁嬴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13页。
但近年来,必然因果关系说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21】。 也有学者依据对最高法院发表的判例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司法实务已抛弃必然因果关系说,转而接纳了相当因果关系说【22】。 笔者认为,必然性决定于事物发展的内在依据,偶然性取决于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但它们都是事物发展的原因。偶然发生的侵权损害责任,并不因侵权的偶然性而得到豁免。因此,必然性并不能等同于因果性,应摒弃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提法。但事实上,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仍是模糊不清的。虽然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以自然科学和生活经验法则作为标准,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该学说对侵权行为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划分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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