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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付士平(8)
  首先要注重程序效益,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如果因果关系标准过于繁琐或难以把握,专业技术条件要求太高,必将增大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投入。追求因果关系标准的效益价值,就是要调整诉讼结构优化配置诉讼资源,确立的因果关系标准以及对该标准的证明,应当简明扼要,方便实用。两大法系各国传统学说倡导的因果关系标准,有一个共同的弱点,就是要么过于抽象,内容不够确定,要么过于细致,技术要求高,证明起来困难,不能实现标准化参差为一律之功效,使用效益极低,价值不大。
  其次,要重视实体效益,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真象,以利于对加害人、受害人等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佳保护,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投入和浪费。体现了效益价值的因果关系标准,以利尔德·汉德法官的过失公式【27】进行表述,应该是加害人用于注意的投入与支付的赔偿金额成反方向运动。即用B表示注意的预防成本,PL表示预期事故成本,假设注意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则随着B指数曲线的上升,PL曲线即呈下降趋势;而两条曲线的交叉点C就是适当注意。具有效益价值的因果关系标准应尽可能接近“适当注意”这个点。过严或过宽的因果关系标准都是对该点的不当偏离,都将到致公正和效益价值的丧失。因为标准过于严密,因果关系难以成就或不易证明,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就会加大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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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法律的经济分析》〔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页。



和投入;反之如果标准过宽,行为人就可能增加注意成本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这样又容易造成不必要注意成本的浪费。
  (三)因果关系标准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自然和社会存在的基础,是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条件。其既包括自然界按自然法则形成的自然秩序,又包括人类社会中由社会规范调控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因果关系标准显然是调控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之一。秩序价值虽不是因果关系标准的核心价值,但却是正义价值、效益价值最基础的价值成份。因果关系标准的秩序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规范和统一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秩序。因果关系标准模糊导致的首要后果,就是司法裁判的无序性。众说纷纭的学说和扑朔迷离的争论,足以使任何一个最有雄心和魄力的法官举棋不定。因果关系标准作为调控契约和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准法律规范,其应该可以使因果关系司法认定上的无序状态得以改观。第二、强化对民事主体契约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调整与保护,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各经济要素,稳定和协调市场结构、生产结构、流通结构、消费结构的相对平衡有序。第三、保障行为人满足适当注意的成本投入秩序。确定的因果关系标准,虽然也引起适当注意点C的波动,并反射性吸引行为人为满足适当注意增加或减少注意成本,但若将注意成本的投入放在一定时期内考查,就不难发现注意成本的投入已经处于相对有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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