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岩家属可以申诉/于伏海
合肥少女周岩,被陶某某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毁容,几经波折之后,使得这一恶性案件见诸报端和各种媒体,2012年5月10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12年1个月。对此判决,受害者周岩及其家属不服,于是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拒绝了受害人的请求,决定不予抗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作为受害人,面临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决定,还有没有其他救济措施呢?本文对此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本案5月10日作出判决,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作了报道,所以,我想周岩及其家属应该是在这天收到了判决书,那么从5月11号开始计算5天的时间,到5月15日为止,周岩家属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收到申请后,要在5天内决定是不是抗诉。现在,本案受害人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
那么,面临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决定,周岩及其家属是不是就没有其他救济渠道了?不是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除了有上诉或者抗诉的制度之外,还设置了申诉的制度,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申诉只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那么什么是发生效力的判决呢?过了上诉或者抗诉期的一审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二审判决也是生效判决。本案已经过了上诉和抗诉期,因此一审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出申诉。
那么,到哪个地方申诉呢?
既可以到法院申诉,也可以到检察院申诉。
具体到本案,如果周岩想到法院申诉,那她既可以到一审法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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