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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宋晓明(10)

2.加强案例指导。判例制度虽是英美法系的产物,但当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都纷纷建立各种不同形式的案例制度,对新类型案件进行指导,以应对成文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启动案例指导工作,并逐步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为增强自由裁量权指导的针对性,应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针对性地筛选出在诉讼程序展开、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涉及自由裁量事项的案例,对考量因素和裁量标准进行类型化。

3.加强沟通协调。为了进一步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应通过审判工作机制的完善统一裁量标准。法院内部应建立健全各审判机构、各审判组织之间的审判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实现法院内部裁判标准统一。上级法院应建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解决辖区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同法院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做到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基本一致,保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裁判权的行使离不开具体的法官,提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水平,应当切实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应做好法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法官职业共同体意识,形成共同的法律价值观;应严格执行宪法、法官法的规定,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保护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此外,还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并构成违纪违法的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5.制定裁判指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广泛,但行使的环节相对较为集中,因此,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较为集中的案件类型开展调研,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引导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例如,可以就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金融类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出台相应的裁判指引,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为严谨、规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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