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宋晓明(7)
3.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法。司法裁判方法是法官根据现有法律规范为具体个案寻找结论的方法,统一司法裁判方法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障。审判实践中,通过司法裁判方法能够获得确定结论的,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环节,并运用正确的方法,实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标准化、客观化。从审判过程来看,司法裁判方法包括事实认定方法、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适用方法等。其中,法律解释方法包括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前者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以及不确定概念具体化等方法;后者指当然推理、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以及非正式法律渊源补充等方法。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司法裁判方法已经进行大量研究,对一些方法已经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审判实践中应当正确运用这些方法。此外,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应正确利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利益衡量包括客观利益的衡量以及价值取舍。利益衡量必须注意与法条结合,通过衡量得出的结论不能离开法律理由的说理和论证,必须经得起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检验,以免沦为个人的任意决断。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制约机制
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特殊国情决定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应予充分肯定。从我国司法机关的定位以及司法环境来看,当前应以加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为目标。
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决定应规范自由裁量权。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法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的,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司法解释外,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都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院只能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的司法机关更多是立法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没有创造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权限。因此,自由裁量权应受严格规制。
第二,司法裁判技术的不成熟要求加强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自由裁量权问题,都是以成熟的司法裁判技术存在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倡导自由裁量权,是因为其所坚持的遵循先例原则导致了法律的僵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突破。我国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民商立法得到很大的发展,但统一司法裁判方法尚未形成,司法裁判技术仍较为粗糙,对法官解释法律、认定事实的拘束有限,造成法官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的表象。在此情况下,应尽快建立统一司法裁判方法,提高广大法官司法裁判能力,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