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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宋晓明(8)

第三,司法外部环境要求加强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法官个人的能力、知识与经验要求较高, 而当前我国广大法官的个人素养和业务水平尚未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自由裁量权容易被不当行使。同时,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法院审理案件在个别情况下仍可能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这导致了法官有时难以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形象。因此,客观的司法环境要求加强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实现司法公正。

公正的程序能够消除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恣意因素,促使法官正确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实现实体公正。同时,公正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能够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实现裁判的正当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欠缺具体的实体标准,强化程序规范尤为重要。

1.强化诉讼程序规范。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的起诉、受理、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等审理环节进行了规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以上相关规定。在民商事案件中,应特别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首先,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防止非正当因素可能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的负面影响。其次,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法官一般只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当事人放弃或者未主张的,应该予以尊重。第三,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应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通过庭审解决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难点问题;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自由裁量事项,应将其作为争议焦点,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未经过充分质证、辩论的证据裁量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此外,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出疑问的,法官应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考量因素等事项予以释明。

2.强化审判组织规范。审判组织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强化审判组织建设,是保障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审判组织进行规范,提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质量。首先,应加强对独任审判员的规范。当前,我国大部分案件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这些案件有部分涉及自由裁量问题。为减少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随意性,应通过合理的程序对独任审判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当然,对独任审判员的程序规范应注意可行性,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过于复杂的程序对广大基层法院可能是个无法承受的负担。其次,应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合议庭全体成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并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进行重点评议。再次,应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把关作用,对一些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事项,且有重大争议的,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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