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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宋晓明(9)

3.强化裁判文书规范。裁判文书是审判行使的最终格式的体现,加强裁判文书规范,公开裁判过程,可以对法官行为形成有效制约,也可以使当事人了解裁判过程,提高司法裁判公信力和权威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官个人主观选择和判断的过程,难以用外在的标准进行衡量,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强化裁判文书规范,让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自由裁量权过程,是消除自由裁量权神秘性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文书应加强案件事实认定理由的论证,应公开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使当事人能够清晰地看到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逻辑过程。

4.强化审判管理。法院承担的是审判职能,但该职能是由具体的人来履行,且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这就决定法院内部不可避免会有一些行政管理事务。这些行政管理事务可能与法院审判工作有所交叉、混合,甚至与审判权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相对灵活性,受行政管理事务影响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有必要加强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通过法院内部管理规范,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促进自由裁量结果的公正合理。首先,应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审判环节进行规范,确保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有序地行使。其次,应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探索涉自由裁量权案件的评查标准,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对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应结合审判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合理规范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的功能在于通过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统一裁判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法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加强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可以促使法官认真履行审判职责,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值得注意的是,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应该注意监督的程度和深度,不能以一种自由裁量权取代另一种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下级法院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结果,上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下级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上级法院才可予以撤销或变更;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显著不当的,才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保障机制

1.加强司法解释。任何法律都无法完全消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尽可能地将自由裁量权约束在相对合理的空间内,避免同类案件自由裁量结果差异过大,从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一般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由于我国民商事立法领域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客观上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留下了较大空间。因此,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细化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条款,规范选择性条款和授权条款,及时清理已过时或与新法产生冲突的司法解释,保持司法解释的协调性和时效性,减少不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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