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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之管见/方正权(5)
(二)是否适用简化审的审查
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由合议庭决定适用简化审。即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化审,具体如下:
(1)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2)行政不作为案件;
(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三)送达相关文书。
适用简化审行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的,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同时一并送达《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对外均依法组成合议庭,和原来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没有任何差别。确定开庭日期后,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一次,《行政诉讼法》规定是两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四)核对当事人。
开庭前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对未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审判长,并审判长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并记入笔录。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后,可以由书记员查明并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应查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的权限范围;是律师的应查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委托的权限范围。同时,还应查明依法应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授权书等法律文书及手续是否齐全。书记员应将上述查明的情况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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