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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之管见/方正权(6)
(五)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并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和开庭准备情况。
第二、开庭审理(特别说明,原则上由承办人担任审判长,其他二审判员座庭,可以不发表任何意见)
长: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 诉被告 (案由) 一案……。(与原普通程序相同)
三、适用简化审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判决可以在最高法院制定《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基础上简化。
可以不列举原告、被告、第三人证据,不写对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确认部分。由本院制作《一审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和《一审不作为类(简化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本院按简化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按上述格式制作行政判决书。
四、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应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上工作方案及相关资料于x年x月x日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中级同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实施。


附 件2: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一审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案件用)
(201)鄂西陵行初字第 号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原告×××不服被告×于× 年 ×月×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 月 ×日受理后,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 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年 ×月× 日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 年 月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 ……。
被告 辩称,……。
第三人 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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