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付士平(10)
四、对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一)系统比较分析,大胆引进国外科学的自认证据制度和理论
诉讼证据理论研究,近年虽有非常发展, 但有关自认证据的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1)研究自认证据的理论文章不多。 近几年出版的法学刊物中,有关自认证据研究的文章非常少。 许多证据学专著只是在相关章节中,将自认视为当事人陈述作了极为有限的阐述。 (2)有限的研究文章中,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绝大多数研究人员在介绍国外有关自认证据制度时援引的资料相当陈旧,而且不够完整,缺乏系统性。 (3)整个证据学界对自认证据特有的价值和功能重视不够, 始终未将自认证据作为一个专门独立的课题进行研究。因此,笔者建议理论界, 特别是专业理论研究人员能够站在时代高度,系统的研究和介绍当今西方发达国家正在适用的自认证据制度和相关理论,把科学的、先进的、 真正合乎我国国情的自认证据制度和理论,引进到我国的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来。
(二)尽快确立合乎我国国情的自认证据证明模式
有的学者研究后认为, 古今中外的司法证明制度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规范证明模式,亦称法定证据制度;一种是自由证明模式, 亦称自由心证制度。两种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由法律事先规定出收集、 使用各种证据的规则和审查评断每一证据的标准。 后者则是由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个人良知去自由收集和评断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 规范证明模式是公正裁判的基础,自由证明模式容易成为司法任意性的阶梯。其实这也不尽然。 崇尚法定证据时代不乏司法黑暗的丑闻;偏爱自由心证的社会也存在公正司法的典范。特别是在两大法系日趋靠拢的当今世界[23], 很多国家都是前述两种证明模式的结合。我国以往的证据理论教材中, 把法定证据制度视为封建专制的产物,把自由心证制度看作唯心主义的东西一概予以否定是有失偏颇的。 纵观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的历史,每一社会形态所选择的模式并不都是完全单一的。 神示制度于虚幻中也显现有法定证据的影子, 法定证据中也往往闪烁着自由证据的智慧之光。如我国周朝既有“有狱讼者,则使盟诅”的神示证据规范, 又有“凡民讼,以地比之;地讼以图正之”的法定证据规范[24]。 有的学者把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模式概括为事实求是证据制度,以与法定证据、 自由心证相区别。但笔者认为,“事实求是”作为一个通俗哲学概念, 并不能反映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实质。事实上, 我国目前的诉讼证据模式仍是法定证据模式与自由心证模式的综合,是以自由心证为主,法定证据为辅的证明模式。但这种模式与我国现有法官素质、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是不相适应的。鉴于我国当前法官素质不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差、关系诉讼严重的实际情况, 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以法定证据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证明模式,以扼制司法实践中的超职权主义倾向,减少取证、补证、认证的随意性,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我想这应是我国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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