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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付士平(11)
(三)修改和完善我国目前有关自认证据的立法
受自认证据理论研究的局限, 应该说自认证据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尚属空白,立法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这最多也不过是自认证据制度的一个雏形。首先, 该司法解释未明确使用自认法律概念,而是用“承认”一词。其次, 该司法解释将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均作为“承认”的客体,一并作出规定, 与两大法系的自认客体理论相悖。第三,我国目前现有的自认证据规范尚未与国际司法接轨, 不利于国际司法交流和我国加入WTO后涉外经济贸易和民事争端的处理。为此, 笔者建议:(1)完善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立法,在刑事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列举的证据种类中, 增加“公诉人、自诉人的自认”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认”证据种类,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修改为“自认” 。(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项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或提出的诉讼请求, 明确表示自认或认诺的”,纠正“承认”的不当提法。(3)尽快制定专门的证据法或诉讼证据法, 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制定诉讼证据规则, 对包括自认证据在内的诉讼证据作出规范。





参 考 书 目


[1] 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第98页
[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6页
[3]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57页
[4] (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诉讼证据大全》何家弘
译,第104页
[5] 李 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9页
[6](苏)阿布拉莫夫《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中译本),上册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56页
[7](苏)库雷辽夫《诉讼当事人的辩解》(中译本),中国人 民 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94页
[8] 刘金友《证据理论与实务》第65页,法律出版社
[9]同[4]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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