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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付士平(8)
——自认证据质证模式规则。自认证据质证模式是质证的程序和方式。 从总的质证观念上讲,自认证据有以下质证模式:(1)当事人主义模式。 这是英美法系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诉辩式庭审结构中的质证模式。 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法律知识全面,经验较为丰富,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的案件。 庭审中的质证,一般由诉辩双方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2)职权主义模式。 这是大陆法系纠问式庭审结构中的质证模式。 法官直接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效力进行质证,并依职权主动查明证据真伪、合法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适用于当事人文化水平低、 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知识严重欠缺或因经济状况等原因未能聘请律师的案件。(3)混合质证模式。即以当事人主义为主、 职权主义为辅的质证模式,是对前两种质证模式的折中。从我国目前法官之素质、 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加人水平、以及诉讼环境等因素考虑,混合质证模式, 当属首选的质证模式。此种模式下,质证主体能动性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其质证的质量与效益都有明显优势。
从具体的质证方法上讲,自认证据的质证有以下几种模式:(1)一证一质模式。一方当事人每出示一个自认证据, 另一方当事人就对该自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一次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该模式适用于案件简单、 法律关系单一、证据不多的案件。(2)分段质证模式。 根据案情将案件事实进行分段,按事实段出示自认证据或其他证据,然后再由对方质证。 此种模式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有数个法律事实的案件。(3)整体质证模式。 一方当事人围绕一个诉讼请求或一个主张一次性举出全部证据包括自认证据, 然后一次性交由另一方质证。这主要适用于诉讼请求较多, 且每一请求涉及不同法律事实的案件。
(三)自认证据认证规则
自认证据的认证,是指法官依法定程序和规则,对自认证据的客观性、 合法性以及与审理案件的关联性,在质证基础上所作的综合审查判断。自认证据的认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证据事实的确认,二是对证据事实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确认。 其应遵循如下规则:
——自认证据认证阶段性规则。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 认证特别是当庭认证问题,已成为困拢法官的一大难题。为此, 有必要创立证据的采用和采信两个概念,将认证分为两个阶段来完成。第一阶段只对自认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le ability of Evidence),即证据资格和能力作出判断,就自认证据的形式要件作出认证,决定证据能否采用,这可在当庭作出认证;第二阶段再对证据的“可靠性”(Credibility)作出判断, 就自认证据的实质要件作出认证,决定证据能否采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个阶段主要对自认的目的性、合理性、 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包括自认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一致性,进行综合审查并作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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