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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的罪数认定/叶菊芬(4)

4.择一重罪处罚更符合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目的

有观点认为若择一重罪处罚,会给公众一种感觉,即只有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案件中没有得到评价。

事实上不然,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显示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从重量刑的考虑因素得到了评价,并未放纵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由于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比法定刑较低,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完全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数罪并罚也显得并非必要。反而是实行数罪并罚可能从以下方面违反了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一是由于一个狩猎行为无法分解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数罪并罚导致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二是由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方法行为一般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若一律数罪并罚,反而混淆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三是若因猎捕到不同野生动物而数罪并罚,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相同的行为仅因实际猎捕到野生动物种类的不同而产生定罪乃至量刑上的巨大差异。

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代成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罪,其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及实际猎捕到4只绿翅鸭的行为则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既全面考虑定罪量刑情节,又避免了对被告人行为的重复评价,还突出了刑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区别于一般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与数罪并罚相比更符合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目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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