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价值之谜及其理论求解/梁志文(12)
第二,在专利诉讼过程中,通过购买必要技术专利而增加专利组合的质量取得交叉许可。在2007年惠普公司针对明基公司的专利诉讼中,后者从产业技术研究院(一家台湾地区的研究机构)购买了相关专利并提出了专利侵权的反诉,双方在2008年年中和解。2002年发生的东芝公司诉三星公司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后者从一家即将破产的公司购买了一项专利,通过反诉而获得了和解。[2]专利组合策略可以作为防卫之盾,保障企业的营业自由。但是,大量专利权的获取和维护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专利制度将越来越有利于规模巨大、资金雄厚的市场参与者。在我国,绝大多数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资金并不雄厚,因而需要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专利组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1段规定:“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从经济支持上来说,就是要通过税收优惠、贷款等融资优惠、高新企业认定,以及政府采购等方式,对符合一定标准的专利组合持有者给予政策扶持。通过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也可以达到鼓励企业建立专利组合的目的。例如,可以规定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申请专利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可以优惠相应的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等。除此之外,国家还应该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专利组合中的价值矿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2段规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即,国家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推动企业进行专利许可,从而获取相应的创新回报。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专利制度
激励创新是专利制度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熊彼特认为大型企业才是创新主体;而竞争创新理论则认为中小型企业才是创新的主要来源。如前所述,专利组合策略不利于中小企业,因而需要讨论专利制度是否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
现有研究的基本结论是:专利组合策略并没有限制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其原因有二。第一,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其创新活动而获取专利,以填补大公司专利组合策略下的空隙。[4]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对于积重难返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可凭借其专利权而寻求灵活经营,或与大公司交叉许可而生产产品,或仅进行许可而不生产产品,从而在大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上获取足够的利润。对软件产业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大量存在的专利所形成的专利丛林并未阻碍该市场的新进入者,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仍然是强劲的。[18]第二,中小企业比大公司更易于适用破坏性创新技术。以计算机技术为例,IBM是大型机时代的领先者,但在微机时代被当时作为起步公司的苹果公司所取代,而笔记本电脑的兴起也产生了东芝等新进入者。[4]我国中小型企业也能够在产业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上,IBM开创了第一代产品“软盘”,一直到2002年为新的移动存储设备“优盘”所取代。优盘技术的基础专利即为深圳朗科公司获取。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讲,专利制度为真正的中小型创新企业提供了竞争工具和极大的利润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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