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价值之谜及其理论求解/梁志文(9)
莱姆里教授认为,专利竞赛最少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16]
首先,与没有专利竞赛的情况相比,专利竞赛会加快创新的步伐,从而导致发明会更快地做出来;因为专利保护期是以申请日起算的,这也会导致专利更快地进入公有领域。尽管专利竞赛可能或不可能导致本可用于新发明的投资被浪费,但社会从更快地获得新发明和新发明更快地进入公有领域中获益。因为发明是累积性的,这就意味着对其予以改进也会变得更快。同时,大量专利申请案的出现,意味着大量实用性、创造性的技术信息被公开,因而公众所能获得的技术信息在质和量上都有实质性的增多,促进了创新技术扩散,而技术扩散被认为是创新技术实现其社会价值的根本来源。[4]
其次,指责专利竞赛产生资源浪费的前提是,所有人的发明人同时以同样的方法实现了同样的发明设想。但是,这一假设常常不符合事实。发明人常常对同一问题的解决发明出不同的方法,这些不同的方法都将对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单个发明人做出的单一解决方案所不可能实现的。例如,为解决人用飞行器的动力问题,喷气式飞机和直升机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即使是替代性的解决方案,因其提供了有价值的竞争,也是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况且,不同的解决方案还有其特别适用的环境。例如,某一药品对有些病人可能特别有效,即使它和其它药品具有同样的疗效。有些消费者特别喜欢某一食物,即使其营养价值和其它产品是等同的。此外,不同的发明还会为不同的改进提供不同的平台。事实上,许多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就是来自于已有技术中未被认识到的新应用。
第三,发明人在最后期限的压力下可能会工作得更有效率。诚如俗语所说,需要是发明之母。竞争,而不是垄断,加速技术创新。人们更快地获得创新是因为竞争压力的结果,同样,获得更好质量的创意也常常是竞争的结果。尽管很难去测度竞赛所发挥的作用为几何,独立发明的存在似乎可推断:即使没有竞赛,发明也会在某个时候为某一发明人做出来。但是,至少下列情形是存在的:如果没有竞争的压力,相互竞赛的当事人就可能永远都不会获得新发明。而且,专利竞赛也使得大多数公司积极寻求专利的保护,而不是运用商业秘密或其他的方式来保护创新技术。这就意味着通过专利制度来促进创新技术的扩散是有效的,也意味着专利制度的政策变迁会对技术创新产生实质性影响。[4]
(二)专利组合的价值就在于它合理体现了创新者的技术贡献
产品竞争市场上的专利竞赛导致了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但绝大多数的技术进步属于累积性创新。模仿创新国家所进行的创新大多是后续创新(follow-on innovation)或改进发明。专利制度并不禁止后续创新行为,改进发明不仅是与基础发明相竞争的技术,而且也是促进基础发明商业化的必要途径之一,因为对产品的不断改善推进了发明的商业化,促进了消费者福利,也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例如,用电流来创造白炽灯的发明在1801年由英国化学家汉弗莱·戴维首创;此后,法国化学家约瑟夫·万斯和美国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在此基础上使用真空管中的钨丝制造了可用灯泡,使得该发明得以商业化成功。此外,配套技术的完善是发明商业化成功的重要条件,对发明的周边产品进行创新是完善配套技术的重要途径。因此,专利法允许改进发明同基础发明一样,可以获得专利权。而通过对改进发明的专利竞赛,正是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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