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的适用/曹险峰(11)
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是公平责任适用的最主要考量因素,这也是各国法适用公平责任时共同的考量因素。公平责任与社会救助措施的一个重要不同就在于,其是在具体案件中寻求对特定当事人的救济,而非在普遍意义上一体化的救济。因此,行为人与受害人经济状况的相对对比,就成为公平责任适用时必须考量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这是立法层面的明确限制,将公平责任适用的考虑因素限制在依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笔者认为,这种限制是不妥的。因为根据这种限制极易导致“财富产生债务”之恶果。[17]130因此,对此条的适用,还应该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的综合考量为扩张解释。
总体说来,认定公平责任的基本方法就是:对损害事实和当事人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虑比较,基于公平的观念,衡量利益及其得失,来确定当事人的分担比例。
注释:
[1]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2):138-144.
[2][日]小口彦太.不法行为二题[M]//.丁相顺,译.张新宝.侵权法评论(2004年第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王卫国.过错侵权责任: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胡雪梅.“过错”的死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李鹏.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J].法学杂志,2010,(11):51-54.
[6]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J].中国法学,2008,(4):3-15.
[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9][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M].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0]曹险峰.公平责任的定位及其适用[J].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18):5-13.
[1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M].Boston:Little Brown,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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