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分析/闫尔宝(10)
[17]当然,也许有人说,如果将该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对待的话,即可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本文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此种协议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民事合同,由此也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18]参见[法] 让 • 里韦罗、让 •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57页。
[19][法] 让 • 里韦罗、让 • 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70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7页。
[2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7—198页。
[21]陈淳文:《论行政契约法上之单方变更权——以德法法制之比较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4卷第2期。
[22]参见[德] 哈特穆特 • 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32—233页。
[23][德] 哈特穆特 • 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381页。
[24]实践中出现的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在履约过程中作出的单方处理行为的案件较为常见的现实也证明了此点。
[25]参见余凌云:《行政法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9页。
出处:《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作者:闫尔宝 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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