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分析/闫尔宝(9)



注释:
[1]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
[2]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
[3]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
[4]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
[5]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规定。
[6]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
[7]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
[8]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
[9]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
[10]参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
[11]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12]参见《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
[13]按照通行理解,行政诉讼是因公权力行使引发的诉讼,需要存在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行政主体实施某种权力作为诉讼对象,对于在公法法律关系中,不具有公权力行使性质的政府违约行为并未给予关注。
[14]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 316-317页;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页。
[15]如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案,案件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16]在现有立法前提下,要受理相对人提起的诉讼,需要将房屋征收机关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解释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或者是将其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解释为拒绝的行政行为。当然,从理论上讲,此两者解释方式在实质上并不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对起诉对象作出规定的立法原意。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