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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孙光宁
关键词: 消极修辞/积极修辞/听众(受众)/可接受性
内容提要: 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是修辞学研究中的两大分野,对提升当下判决书写作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判决书中的消极修辞主要面向法律职业群体,而积极修辞则大致针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二者分野的原因就在于,在区别听众的基础上使判决书获得最大限度的可接受性。基于这种立场,我们可以在很多方面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运用于判决书写作的改进过程中。


  一、两大分野:来自修辞学研究的关照与启迪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学研究从宏大叙事走向微观论证的背景下,判决书的写作(尤其是其中的理由说明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就认为,人民法院要“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而如何说明判决理由也逐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从目前的成果来看,对于如何加强判决理由的说理这一问题的分析更多地是集中在实体层面,包括提升法官素质、创制激励机制、加强庭审对抗等等。对于从表达形式方面来探讨判决书写作,目前的成果还是偏少。实体层面的改进措施固然有其重要性,但是,判决书写作的形式也不应被忽视。中华文化向来重视“文以载道”,恰当的表达方式可以更好地促进实体问题的解决,而这也正是修辞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借助于修辞学的成果,我们可以更好地审视目前判决文书的写作。

  在借鉴修辞学研究成果的时候,我们首要的问题是确定“修辞”在不同层次上和不同语境中的具体含义。在宏观层面上,修辞是一种通过语言等方式进行人际交往的途径,是提升表达效果的一种过程。“修辞就是人们依据具体的言语环境有意识、有目的地组织建构话语和理解话语,以取得理想的交际效果的一种言语交际行为。”[1](P1)这种抽象意义上的修辞含义强调言说者与听众之间的交往关系和过程。而另一种微观意义上的修辞则主要是各种具体遣词造句的技巧,例如比喻、排比、拟人、夸张等方式。这两种意义上的修辞只是由于研究上的方便而进行的分类,在实际的交际过程中,宏观意义上和抽象意义上的修辞是合二为一的。对法律修辞的研究从亚里士多德就开始了。“演说者须使听者用某种态度对待他,这个办法在诉讼演说中更为有用,因为当人们抱友好态度或憎恨态度的时候,抱气愤态度或温和态度的时候,他们对事情的看法不同,不是完全不同,就是有程度之别;当他们对他们所要判决的人抱友好态度的时候,他们不是认为他没有罪,就是认为他的罪很小;当他们抱憎恨态度的时候,案情就相反。”[2](P75)当然,在微观层面上的修辞也有具体分类,多数情况下强调的修辞技巧等内容大致属于积极修辞的范畴,与之对应,缺少各种修辞技巧的直接适用则大致是消极修辞的表现。在这里就涉及到修辞学中“两大分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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