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孙光宁(11)
[19]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0]林去病.利用逻辑进行修辞[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 (4).
[21]汪国胜,柯建刚.修辞效果评价问题的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 (5).
[22][美]劳伦斯·M.索兰.法官语言[M].张清,王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3]史灿方.修辞理论与语言应用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
[24]潘庆云.中国法律语言鉴衡[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
[25][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6]胡玉鸿,彭东.试论法律社会渊源的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2001, (3).
[27]张素格.汉语言中“引用”的修辞功能浅析[J].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07, (9).
[28]高其才等.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人民法庭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9]刘星.走向什么司法模型?—“宋鱼水经验”的理论分析[A].苏力: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0][美]杰罗姆·布鲁纳.故事的形成:法律、文学、生活[M].孙玫璐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
[31]强世功.超越法学的视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2]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 (3).
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作者:孙光宁 山东大学)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