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孙光宁(3)
虽然判决书的写作应当以消极修辞为主,但是,也并不完全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因为后者对判决书的写作也有着独特的意义。例如,积极修辞可以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近年来,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是,这些案件中获得大众广泛认可的却比较少,“许霆案”和“彭宇案”就是其中的典型。这说明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出现了问题,任由这种情况发展,将对整体的法治进程产生相当消极的影响。而要加强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沟通,除了实体性判断之外,通过判决书的说理与论证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从刘涌案件的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问题进行认真思考。……社会公众对于惩罚公正性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来判断的。因此,只有理由详尽、论证充分、推理得当的判决书,才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达到宣扬行为准则、教育公众遵守法律的目的。”[9](P175)而要达到这种要求,判决书的写作就不能仅仅使用“法言法语”,而应当照顾到特定社会公众的理解能力,也就是注意积极修辞的运用。而积极修辞的恰当运用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方面也已经出现了一些案例。例如,台湾地区的新竹法院就引用周杰伦的歌曲《听妈妈的话》来调解母子之间的纠纷。无独有偶,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家庭房产纠纷案时,首次在判决书中引用儒家经典《孝经》。这一做法不仅妥善解决了纠纷,还获得了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虽然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对于判决书的写作分别有着各自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的判决书写作过程中,这“两大分野”并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而是需要根据情景和语境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可以说,消极修辞侧重于法律评价和法律效果,而积极修辞更强调社会意义和社会影响,二者的结合则可以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两大分野”在判决书中体现的整体意义在于,通过提升法官的法律思维水平进而提高裁判结论的质量。具体而言,现代修辞学中提供了可以教会我们如何组织语言,并且将信息架构成可以达到我们所想要达到的目标的方法。近一段时间以来,修辞学正越来越关注于读者如何理解所传达的信息问题。大部分的法学院学生即使学习过法律写作,对于修辞学也没有太多的了解。作为一名法律写作的专家,里德?迪肯森教授曾批评美国的大学教育忽视了说明性的写作。他指出:实际上,写作不仅仅是语言的选择,它更是一种思维的体现。[10](P18-19)从法律专业术语的适用到法言法语的遣词造句,通过反复的判决书写作实践可以使得法官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及其精神内涵,进而在具体案件中作出更优质的判决结论。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