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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孙光宁(9)

  当然,为了寻求判决书获得最大限度的可接受性,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还是需要在判决书中相互结合得以运用的。而司法领域中的一些成功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典型的就是“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法官。在宋鱼水的司法微观场景中,作为司法者的宋鱼水和作为被司法者的当事人(包括专业代理人)之间的“充分说理”的对话关系,既是一个前者话语不断征服的过程,又是一个前者话语不断遭遇抵抗的过程。当遭遇抵抗时,宋鱼水如果想要对方接受自己的司法结论也就必须去依赖“充分说理”之外的另种手段—“以诚相待”(或者说“耐心”)。[29](P61)充分说理主要是一个消极修辞运用的过程,因为其中主要是直接运用法律规范进行判断的过程。而如果单纯法律规范的运用无法奏效,那么,引人关注社会效果的积极修辞就显得相当必要了。法官多数发挥实质作用的说理正是在直接面对当事人时通过各种积极修辞手法的运用而实现的,虽然这主要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从修辞学的角度而言,宋鱼水法官正是熟练地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相结合,才取得了胜败皆服的效果,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是,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在判决书写作中的结合运用并不是完全以直接的方式实现的,很多情况下二者的结合是非常隐蔽的。特别是对积极修辞而言,更是如此。“律师和法官们并不喜欢被称赞为了不起的故事讲述者。他们竭力想使他们的法律故事尽可能不像故事,甚至与故事相反:事实的、逻辑上不证自明的、反对稀奇古怪的空想、最终常规、似乎‘未经裁剪’的。然而在庭审辩论中,他们实际上创造了戏剧。”[30](P37)虽然在表面上法律人力图客观,但是,运用特定的积极修辞来揭示(或者暗示)某种实质倾向,这种做法从未在司法过程中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辞的技艺不在于华美的词句和雄辩有力的论理,这都属于修辞的表象。修辞真正的秘密是游走于理论和技艺之间、原则和概念之间、事实与规范之间,从而便于偷换概念,甚至以假乱真。……修辞是法律人的高级技艺,但也是法律人必须警惕的陷阱。法律人必须拥有激情来征服他人,但又必须始终保持冷静,对他人的激情保持高度的警惕。”[31](P61)

  结语:重拾技巧论

  面对着饱受诟病的判决书写作,学者们有着各自的“药方”,其中制度进路的解决方案占据着明显的优势地位。“哪怕是象诸如判决书写作这样的不起眼的技术问题,也不只是一个个人能力的问题,而必须将之同相应的制度联系起来考察。通过这个例证的分析,我们看到的是必须更有效地通过制度的方式来提高法官的判决论证能力。”[32](P18)的确,整体的制度性变革的确有利于司法领域中各种问题的解决,甚至不排除这是一种可以根除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在这种制度变革尚未发生的前提下,面对着各种棘手的问题,我们的态度不应该仅仅是放任自流,甚至“坐以待毙”。具体到判决书写作出现的各种问题而言,相关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但是,这并不能够直接将判决书写作技巧层面的问题直接解决。即使设定了各种判决书写作的激励机制,各种修辞技巧的运用及其修辞效果的达致仍然是判决书写作不可或缺的,也是制度层面的变革所无法解决和替代的。虽然修辞学的研究已经出现了一种“走出技巧论”的倾向,但是,法律领域中的技巧论还没有受到如制度进路那般的重视。虽然不如制度变革显得那样轰轰烈烈,但是,各种技巧的深谙及其运用同样是解决实践问题的重要进路,具有相当的意义与价值。因此,我们仍然需要重新审视法律领域中的各种技巧,进而推动其在实践中的恰当运用。在法治进程的崎岖道路上,技巧论能够实现“积跬步以致千里”的踏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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