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对足球流氓的法律规制/秦绪栋(2)
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将倒卖足球比赛门票定为刑事犯罪。在公共场所倒卖门票或在交易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包括邮购的方式)转售门票均为犯罪。
1998年《犯罪与骚乱法》(Crime and Disorder Act,1998)将违反1989年法所规定的限制令定为可逮捕罪,并将监禁期限延长至6个月。
1999年《足球(违法与骚乱)法》(Football(Offences and Disorder)Act,1999)将限制令更名为“国际足球禁令”,并拓宽了施加的条件,准许将包括上交护照等条件纳入至“国际足球禁令”的范围。
2000年《足球(骚乱)法》(Football(Disorder)Act,2000)修正了1989年《足球观众法》中关于禁令的条款,将国际和国内的足球禁令合并,且实质上要求所有获禁令的人上交护照,以确保能有效禁止球迷到海外观看比赛。足球禁令的另两个临时权限是:授权地方法官基于牵涉骚乱的证据发布禁令;警察有权发布通告,要求相关个人参加治安法庭的禁令听证会。
2001年英国制定《足球骚乱法案》(Football Disorder Bill,2001)的目的就是无限期地延续这两项权力,同时继续沿用2000年法有关禁令的规定,并且授权地方法官对以前没有足球犯罪记录,但有涉及暴力或骚乱证据的人员实施禁令。诉讼程序要求警察证明其导致或促成了暴力或骚乱,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实施禁令有助于防止足球比赛暴力。
英国政府所颁布的条例和规定对维护英国职业足球联赛赛场秩序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足球赛场秩序的治理工作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高。特别是严厉的足球禁令机制的实施不仅使国内足球观众暴力事件有所下降,而且有效制止了足球流氓的海外骚乱。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