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法第269条适用中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许冬梅(6)

  (二)在本法条中明确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从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来看,也是明显不合理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16周岁,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14周岁。因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被发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存在着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后,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性质可以转化为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其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无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69条所要求的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导致司法实践中应用的不统一。转化型抢劫罪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结合,都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抢劫罪既劫取财物又侵犯人身的特征。因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在刑法第269条中规定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三)明确抢劫罪转化犯的适用范围

  明确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在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未参加实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或者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人参与实施刑法第269条行为的,是否转化为共同抢劫,应区别情况对待。对部分当场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共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比如是否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共犯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人参与实施刑法第269条行为的,是否转化为共同抢劫,则要看未实施前提行为者是否知道共同行为人先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要看其是否有帮助共犯人达到抢劫目的的故意。对此刑法第269条中也应作列举规定。

  此外,从刑法理论上看,转化型抢劫罪是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比预谋的抢劫罪要轻,因此,处理时应相对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

[1]张国轩.论抢劫罪的定罪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1.243页

[2]吴晓春.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适用与处罚问题的探讨,南通工学院学报,2003(3).16-18页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大全,北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1994.318页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