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赵璐瑜(8)
2、明确证人保护机关的设置及责任。证人保护机关的设置,不仅要考虑证人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还要考虑现有的国家机构资源配置。从当前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来看,公安机关最有能力和条件实现对证人的保护。目前,可以考虑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证人保护的专门部门,这样既有利于证人的保护,又能节约社会资源、避免机构重叠。
3、在立法上以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证人及其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渎职行为,以强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证人及其近属的司法保护意识。
4、设立保险制度。为保证因作证而受到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证人能够得到补偿,国家应为证人投保专项的人身险和财产保险。
5、设立就业保障制度。证人不得因作证而被解职解聘,证人因作而丧失原工作岗位,或者因作证不适宜从事原来工作的,国家除保障证人按劳保险规定得到基本生活费用外,还应帮助证人参加职业培训,优先推荐、提供业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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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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