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11)
1、证人的主要权利:
(1)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的权力。(2)证人有权阅读询问他的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言。(3)证人有权要求在调查期间对自己的姓名保密。(4)证人对于调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证人的主要义务:
(1)证人有受办案机关通知到场作证的义务。(2)证人必须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办案机关提供证言,如果证人作了伪证或隐瞒真实情况,必须负法律责任。(3)证人有义务保守办案机关对他所询问的一切内容保密,不向与办案无关的人员透露内容,即使是证人与证人之间也不能相互交谈自己证实的内容。
四、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对于证人亲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言,经过其他方面查证属实,即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如果从第三者那里听到的间接证言,则应进一步查清其来源,向直接见闻者查对核实。如果直接见闻者已死亡或其它原因无法查对,只能通过第三者反映出来,此种证言,经查对可信,也可作间接证据使用。至于证人道听途说或者凭个人分析、推测而作出的证言,应当严禁使用。
2、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被侵权人,检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3、注意取得证言的方法,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的证,如果证人是在没有任何压力和思想顾虑的情况下很自然地提供的证言,就相对比较可靠。如果发现证人是在其他人员的威逼下作的证言或者证人有其它思想动机作的证言,其可靠性程度就值得考虑,证人所作的证言可靠性就小。
4、研究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前后有无矛盾,真实的证言必然是合情合理,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伪证或错证本身就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仔细审查,矛盾百出,经不起推敲。
5、注意分析研究各个证言之间的异同点,对发现的疑点特别是那些关键的疑点,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6、注意把证人证言与其它的证据对照分析,互相印证。
第九部分 对被侵权人和检举人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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