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12)
受到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称为被侵权人。了解违法行为的人向办案机关对所了解的违法事实进行检举揭发的人称为检举人。被侵权人或检举人的陈述是被侵权人、检举人向办案机关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叙述,检举和控诉。
对被侵权人或检举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明检举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被检举人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在案发前根本不认识当事人,这种情况下,检举人陈述一般比较可靠。如果检举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应从各个方面审查检举人的控告,检举的动机有无夸大事实与诬告的情况。
2、审查被侵权人或检举人的身份,平时的表现,正直的人一般不会夸大事实,相反,私心重的人往往容易言过其实或者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进行诬告。
3、研究被侵权人的检举,控告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提出来的,是发案后立即揭发违法的,还是时隔很久?是正常的,还是很突然的地提出的控告,控告的内容前后有无矛盾,是不是真正的被侵权人、检举人,有没有由于被侵权人、检举人处于高度紧张或者激动之中发生错觉或遗漏的情况。
4、把被侵权人、检举人陈述同其他证据相互对照,互相印证,有无矛盾,在分析判断被侵权人、检举人陈述时必须严格区别诬告、误告和错告的界限。但是,对于确属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好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部分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相、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视听资料有一很大特点:即它的原始性、形象性、直观性。作为录相、录音、电子计算机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重要成果,目前在各行各业已被普遍应用,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不应忽略这部份证据。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要查明视听资料是原始的,还是复制的,有无剪接和伪造。
2、是否需要委托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3、将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判断。
第十一部分 对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一、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是指当事人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口头或书面的叙述,平时人们常说的口供和笔供。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陈述违法的具体情况,叫当事人陈述,如:当事人的自首、坦白、供认和检举他人。第二是当事人否认自己有违法行为或需要承认违法行为,但是说明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或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有利自己的情况,这叫当事人的辩解。如当事人说明自己有无违法行为的申诉和解释。第三是当事人在陈述中指出某一违法行为是别人实施的或者同别人共同实施的,这种叫检举他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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