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15)
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当事人供述与其他人证、物证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注意哪些问题是口供、证据俱全,而哪些问题是有其他证据无口供或者是有口供无其他证据,有口供无其他证据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查处制假案件中,虽然有当事人的供述承认有制假行为,但没有鉴定结论证明当事人所制造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就不能定案处理。
2、审查当事人的供述是如何取得的,首先要弄清当事人的口供是直接向办案机关口述,还是文字供述,其次要弄清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口供,有无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严禁把逼供、诱供、指供的供述作为证据使用。
3、研究当事人供述和辩解的思想动机,应分析是在什么情况下,出于什么动机供述的,是否有夸大虚构的情节。对当事人一直供认的口供也要查证,不能认为当事人一直供认不讳的就自然可靠,有些当事人由于出于各种因素,没有吐露真情实话,也是常有的。
4、注意当事人前后的供述,以及同案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口供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当进一步查证,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去伪存真。
总之,审查判断当事人的口供,注意当事人口供的特点外,还应将当事人口供与同案的其他证据相联系起来加以对比,综合分析,找出异同点,进行逐一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第十二部分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一、鉴定结论:是指办案机关指派、委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
鉴定结论,具有专门性和科学性的特点,是一种完全建立在科学技术研究基础上的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只能委托鉴定人来解决某些专门性的问题,不能要求鉴定人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如不能要求鉴定人去解决对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的问题,只能要求鉴定人对物品作出真假劣等的鉴定。
二、鉴定的种类
1、法医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伤者的伤情鉴定等。一般由司法机关承办案件进行的较多。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当事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的工作中将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
3、科学技术鉴定:如对书法、枪弹痕迹的鉴定。
4、会计鉴定,对会计帐目、单据、报表等是否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鉴定。
5、其他技术鉴定,如烟草真假的鉴定。
在办案中,要不要进行鉴定,采用何种方法鉴定,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中,必须对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后,结合其他证据,才能据以定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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