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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16)
三、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办案机关对鉴定结论要同对待其它证据一样,既不能盲目地相信,也不能随便推翻,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认真地进行分析,确认其可靠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送交鉴定的材料是否合法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移交鉴定的,必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抽样送检,所得到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在抽样送检时,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1)抽检机关的合法,是指由办案机关进行抽检,不是由其他非办案机关抽检。(2)抽检中的程序合法,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抽检。(3)鉴定机关的合法,一是指由法定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二是由具有专门技术的科研机构进行鉴定,如对药品真伪的鉴定,必须由药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不能由街上游医进行鉴定。
2、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使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完善,方法是否科学,送检单位要求鉴定的项目,是否都进行了科学鉴定。
3、了解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如何,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某个问题的专门知识,能否胜任他担负的鉴定项目,这要求办案机关在送检前对鉴定机构有所了解。
4、了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有粗技大叶或者受外力影响的情况。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说明了应当说明的问题,前后叙述的鉴定情况与最后结论是否一致,如有矛盾,结论缺乏依据,则不能采用。
6、将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对照比较,相互印证。
鉴定结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防止单凭一个鉴定结论就草率定案的错误做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同意,由办案机关决定。

第十三部分 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对勘验情况及结果所制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的特点是:(1)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特征材料的客观记录;(2)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办案人员通过勘验,以文字或绘图、拍照等方法来证明案情的证据。(3)是办案人员通过勘验而对勘验对象所作的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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