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17)
勘验笔录的意义在于:(1)是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2)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3)是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特别强调:现场进行勘验时,应有见证人和当事人参加,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当地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等)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在由当事人成年家属到场。
勘验笔录的内容包括:(1)案由及概况;(2)勘验时间、地点;(3)勘验中所见如实记录;(4)附记和签署,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笔录制作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察看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后制作的记录。在广义上讲与勘验笔录是一样的。
二、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审查判断
两种笔录在案件中是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在办案中应认真审查判断,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审查两种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是当场制作的,还是事后补作的,如果是事后补作的,应当进一步查明是什么情况下补作的。对事后补作的笔录,应注意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审查两种笔录中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载是否准确。
3、审查两种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是否符合法律手续,有没有检查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4、审查两种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这两种笔录应与其他证据相一致,能互相印证,才能使用。
总之,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活动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情况的真实记录,这种证据对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证明价值,这两种笔录,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第十四部分 如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审查证据的前提,是查处案件的首要工作,因此,办案机关在立案后,就要求办案人员立即采取措施,运用各种方法,去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收集证据是办案人员依法调查了解案情,并取得证据的过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查了解,收集与违法案件有关的证据。
一、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前应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和现有的材料,大概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和发展过程,明确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应当采起什么步骤和方法,到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去收集证据。
2、做到收集证据的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才有利于迅速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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