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19)
6、对已取得的证据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外宣传。
三、对所收集证据的保全问题
1、证据保全:为了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办案机关依法对证据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采取证据保全的机关只可能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采取证据保全,可依法申请由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2、实践工作中对证据的保全和固定,要根据不同的证据材料,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一、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保全的方法是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应记录原话,不得任意的修饰或增减,笔录应让陈述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允许其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并由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对各种现场的保全,可用照相、录像、制作现场笔录等方式固定和提取,同时,在有关笔录、照片中详细记载采取固定和保全措施的时间、地点、记录人等情况。
第三、对有证据意义的物品和文件,可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也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然后开列清单,写明名称,数量、质量、物证和物主姓名,提取时间及地点,提取人等情况,由原物持有人、提取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对无法搬动或不便提取的物证,可以拍照或查封,并用文字注明有关事项附卷。
第五、对提取和查封、扣押的物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六、如被保全的物证是易腐烂变质的,可在采取拍照、制作笔录后,依法变价处理。
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丢失、损坏,如果对证据的保管或保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随意使用或损毁,经过艰苦努力取得的证据,就可能化为乌有,这不仅会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十五部分 证据的使用
使用证据,就是用己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核实以后,依据认定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进而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或者给予什么处罚的问题。只有正确的使用证据,才能使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l、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证据作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应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与前提。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准确无误,确实过硬,站得住脚,务必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不详实的证据,再多也是软弱无力的,经不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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