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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20)
2、使用证据要全面地联系地使用,查清—个违法行为,证实同一案件的各个证据,组成一个互相有着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必须注意证据的组合,要善于按照各个证据的内在规律,组成一个有力的,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体系。
3、在使用当事人的口供和交待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只有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它充分的确实的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是否违法和不违法给予草率的处理。相反,没有当事人的口供,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这就是说,当事人的口供,只有得到其它证据证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一种依据。
4、对当事人的定性处理是依赖证据,但不等于有了证据,当事人的行为就一定是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查处某个案件时,还应综合考虑其它的一些因素,是否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追究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处罚案件时,使用证据定性处罚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做到证据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它的证明力有多大,就多大,能证明什么,就证明什么,主观认定要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绝对不能为了照顾上下级或者兄弟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屈服于外界某种压力而无视客观存在的证据,凭主观意志办案,更不能徇私枉法,故意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若有违反,必然会受到政纪和法律的追究。

2003年10月1日

姓名:李元邃 单位:云南省思茅市工商局城南分局
邮编:665000 地址:云南省思茅市月光路5号
Email:sm9212494@xsb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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