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4)
(一)违法活动是否已经发生。如有人举报甲公司侵犯乙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我们知道后,首先要了解甲公司是否印制过商标,印制的商标是甲公司的还是乙公司的,及印制的数量、用途等等。
(二)如果确定案件事实已经发生,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就要通过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三)证明违法当事人是否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是法人违法就必须查清该法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或个体户违法,也同样查清他们是否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四)证明当事人有无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25、26、27、29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具备其中一种情况,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也不应忽视这方面的证据。
(五)调查构成违法活动的环境、背景、地点、条件,要尽力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办案机关的任务,不仅要打击违法行为,还要教育违法当事人,预防违法行为的再发生,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六)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例如当事人提出办案机关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是假的,这时,办案人员就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用其他证据证明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再例如:在调查中向当事人出示物证,当事人否认是他的违法物证,也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物证的真实性。
特别强调指出,不是每个案子都要证明上述六个方面的事实,也不是每一个案件只要证明了上述六个方面的事实就够了。证明对象的范田是极其广泛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确定其证明对象的范围,防止过大或过小,确定的证明对象范围过大,就必然浪费人力、物力,拖延结案时间,还可能使工作走弯路。
证明对象范围过小,又可能使我们需要了解的情况得不到了解,需要收集的证据得不到收集,对案情搞不清楚,也可能使定案处理所作的结论,不符合客观实际,这就要求每个办案人员在研究确定证明对象的范围时,要紧紧围绕具体案件的主要事实,订出周密细致的调查计划,并随着调查工作的进展和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断进行修正和补充,使调查计划更加切合案件的实际。
由此可见,案件真实情况即案件事实,是证明对象,而证据即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要正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依靠所收集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因此,办案机关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认真审查,并联系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分析,以鉴别真伪,判明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对证据事实的审查核实,归根到底其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使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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