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5)
从要查清案件的每一个情节看,证据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因为案件事实需要证明,任何证据都需要其它证据证明它的真实性,证据事实需要查证属实,查证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从这个角度分析,证据事实既是证明的手段,又是证明的对象,用它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时,它是证明的手段,用其它证据印证时,它又是证明对象。
以上是办案活动中证明对象的概述,在实际办案中,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予以查明。
总之,案件的证明对象决定着立案、调查、定性处理等几个阶段的工作,办案人员在调查、定性处理活动中,必须紧紧围绕案件的证明对象收集证据,分析研究案情,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办案人员无论收集人证或物证,只要与案件有关联,有证明力的物品,文件都应依法收集。
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查证,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为的,牵强附会的联系。
(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四)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排除其它的可能性。
以上四条必须同时具备,才算证据确实,充分,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马虎草率,也不能复杂化,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
第四部分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在案件调查及查处阶段,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七条,《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这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收集证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或具体案件情况,被侵害的当事人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商标专用权侵犯案件中,被侵害人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有关商标注册证书等其他材料。再例如,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就应当向消委会提供有关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产品合格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行政诉讼案件阶段,又由谁负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由被告人(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应认真、细致、全面的收集各相关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能在证据不全面,不充分的情况下草率定案处理,假设该案进入诉讼阶段,办案机关已无权向原告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将会给工商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及被动,最终这个诉讼案件以被告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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