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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6)


第五部分 证据的分类

证据在理论上的几种分类
一、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办案人员现场查封的,当事人用于制假的原料、配料、工具、成品等。
派生证据:是指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是通过转述、转抄等中间环节得到第二手或第三手材料。如书证的复印件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收集证据时,应尽量收集原始证据,它与待证事实之间有直接联系。
二、以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营业执照能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权。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间接证据本身无证明力,在运用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l、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对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清真伪。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或结果,有的可能是案件主要事实的条件等。
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片段,只有把证明案件各个片段的间接证据全部收集起来,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据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4、间接证据之间,以及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发观矛盾,应及时调查,在矛盾尚未排除之前不能定案。
在实践工作中,办案人员应力求收集直接证据,这对认定案情有重大作用。但工作中大量遇到的还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经常起到发观问题及作为鉴别直接证据真伪手段的作用,有时在无法收集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依靠间接证据来定案,因此,也不可小看间接证据的作用。
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就是通过一定人的口头陈述收取来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的形态、特征及内容作为证据。如,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在法学上的分类,有助于办案人员了解各种不同证据的作用和特点,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公正、准确地对案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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