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8)
(3)根据书证的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定书证。对书证的制作,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称为一般书证,如当事人自己对违法行为所书写的交待材料。对书证的制作、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段的称为特定书证。如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办案机关或当事人住处所制作的询问笔录,是特定书证。再例如,某人要想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据以认定其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特定书证。
(4)根据书证中记载的内容,可分为处分书证与报告书证。凡是书证中记载的内容,是以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叫处分书证,如开业申请书。凡是书证中记载的内容不是以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是在于报导制作人所了解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称为报告书证,如帐本、报告某类事实的信函等。
明确书证的特征及分类,便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书证的效力,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称为物证。可以作为物证的有,(1)违法犯罪的工具,如制造假酒的工具或容器;(2)留有违法犯罪痕迹的物品。如血衣、犯罪现场留下的脚印等;(3)违法犯罪指向的客体。如已制造好的假酒、假烟;(4)其他可以供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和查获当事人的物品。如制假现场的配料、原料、纸箱等等。
物证与书证有显著的不同,第一,书证有一定的思想内容,并以此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不具有自己的思想内容,只能用自己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时,—个物品既可作为书证,也可作为物证。如经济合同,如果是以它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合同关系,视为书证;如果以它上面被涂改的痕迹、印章的真伪来作证据,证明合同是伪造的,即视为物证。第二,法律对于特定书证有特殊的要求及规定,如询问笔录。不是办案机关二人以上执法人员收集,而是其他部门不具备法定形式的人收集的书证,就不具备书证的证明效力,或者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收集证据时程序不合法,同样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物证是办案中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证据,因为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品,在工作实践中,一方面它可用来鉴别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真伪,另一方面,由于物证与案件争议的标的物相关,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直接用来认定违法行为。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