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行为人主观意志不一致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聂昭伟(4)
具体到本案中,两被告人驾驶汽车高速追逐对方人员,冯某追上后猛烈撞击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持直接故意态度。另一被告人周某虽未明确指使冯某撞击被害人,但其纠集冯某驾车前来目的是泄愤报复对方,明知冯某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发生而未提出制止或反对意见,在冯某撞击被害人后也未表示反对或不满,足见冯某的高速撞击行为并未超出周某报复、摆平对方的概括性故意。从共同犯罪成立标准来看,在主观上两被告人都认识到了在狭窄道路上高速追逐他人,会导致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从客观行为上来说,在冯某驾车高速追逐被害人摩托车时,周某驾车紧跟,该行为对冯某无疑起到了精神鼓励与支持作用,促使冯某进一步加速追逐被害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样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的直接故意与周某的间接故意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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