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郭建标(9)
八、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限制
我国《保险法》因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适用情形而广受学者批评。笔者认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应包括如下几种。
(一)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不可抗辩条款是建立在保险合同有效基础之上的,“如果保险合同一开始就不存在,保险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自然就不能获得履行。”[23]
不可抗辩条款是因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保险人主张该保险合同未成立,则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因此,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是针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二)不属于保障范围的事项
一般认为,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事项承担保险责任,这也是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的基础。对于保障范围,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的保险危险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只能阻止保险人对保险单效力的抗辩,但不排除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任何赔偿的抗辩。在美国Metropolitan Life Ins Co.v.Conway案件中,法官卡多佐就明确提出,保险人不应当因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而对未承保的风险承担赔偿责任。[24]
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是关于保险保障范围的纠纷,就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5]如长期健康保险合同将恶性肿瘤作为风险除外责任不予承保,那么,不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对其患有肿瘤的事实存在着不告知的情形,也无论保险合同签发了多长的时间,被保险人的肿瘤疾病都不应成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尽管不可抗辩条款存在于保险单中。
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限制的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对于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事项,保险人以此进行抗辩,则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
(三)投保人未缴纳保费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行为主要是被保险人不告知、不如实告知或者违反保证的情形,而未缴纳保费不属于这种情形。
此外,如果保险人根本没有收到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却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这与英美法的对价理论相矛盾,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所要求的对价衡平原则,对保险人而言有失公平。因此,未缴纳保费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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