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司法救助路径与对策的探析/刘少平(5)
3、规范救助程序
刑事司法救助程序设定为“启动—审查—实施”三个阶段。
(1)启动阶段。即救助程度开始,由救助对象向办案机关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相关特殊困难材料。证明困难状况、说明困难原因、提出救助人员范围、要求和方式,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案件审理期间,由案件承办人对申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后,通过合议庭(或全庭成员)合议,形成司法救助意见,并答复申请人。
(2)审查阶段。刑事诉讼案件,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由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查小组,对人民法院提交的司法救助意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司法救助,实行救助工作民主化、公开化和透明化,避免“人民法院说了算”的做法,明确救助人员、时长、内容、方式、限度及其设定国家对申请人享有追偿权条件等内容,联合形成《刑事救助决定书》,作为救助对象接受司法救助的凭证。同时,审查小组对申请人提出的不服人民法院的救助意见进行复议,让申请人充分行使救助权利,也可避免因个别案件承办人的“暗箱操作”让应该得到救助的对象失去救助机会,使救助工作更加公平和公正。
(3)实施阶段。救助措施实施,直接关系到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实则救助工作重中之重。救助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不同,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和办法也有所不同,实施起来需要区别对待。如以资金方式救助的,由申请人凭《刑事救助决定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在财政部门领取并出具领款凭证即可;以安置生活自理能力差的老人为救助内容的,在帮助解决养老资金同时还要解决归宿问题;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作为救助内容的,既要给予资金帮助,又要落实监护人;等等。因此,救助措施既要因人而异,也要随事而变,选择救助对象迫切所求的救助措施,才符合救助工作初衷,其释放的社会效果也会更好。
4、构建四大保障机制
一个好制度需要一套好机制来保障其良性运行。笔者认为,当前刑事救助制度应当构建四大配套机制:
一是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刑事救助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具有社会属性,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把刑事救助工作融入社会化救助体系,将刑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结合起来。党政、司法和财政部门是刑事救助的主力军,司法援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民政救济、社会捐助以及银行、保险、学校等部门是刑事社会救助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党委处于刑事救助的领导地位,便于促进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有利于救助联动大气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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