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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之我见/许涛涛(4)
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讲师施云在她的《试析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中也提到两种解决方案:
初审加实质审查。即对实用新型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这样可消除申请积压的状况,加快审查周期。另,任何第三者都有权请求专利局对某一注册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
初审加检索报告制。即如果对实用新型提出侵权告诉,原告应提出一份有关该专利的检索报告。
以上所有这些方案还有未列举出的其他专家学者提出的方案在实际施行起中都或多或少遇到问题,效率与质量两难全,既然不能二者兼得拿出完美的方案,没有最好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找出更好的呢?


四、笔者的建议
通过以上讲述,归根结底问题是如何在两者之间得到平衡,笔者借鉴前人的论述,加上自己的思考,细述如下。
现行的审查程序是受理、初审、授权、登记、公告,既然现行的程序有问题,我们就应该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知道,专利权的后续纠纷主要是来自在先权利人(即在先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注册申请人)与在后权利人(即在后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注册申请人)之间的专利权相同或相似而引发的冲突。
我们要做的是把风险降到最低,极力避免冲突,而不是做事后诸葛,纠纷发生后才想着去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这种相同或相似的冲突?现在各国实行的方法有实质审查、检索报告等制度,但这些都带有一点点的瑕疵,没有很好的兼顾效率与质量,都有顾此失彼之嫌。
我首先想到的是“公告前置”程序,即是把公告程序置于授权登记之前。这种方案,总体来讲即是由在先权利人承担上述冲突风险。在这里,我们有两个前提:一是把专利行政部门的责任排除,二是把后申请注册人看成是没有恶意的善意第三人,即在后申请注册人没有过错。如果在后申请注册人对在先权利人的专利权已经知情,或本身就是抄袭在先权利人的实用新型,或其他过错情形,则是为法律所不容的,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应刚撤销其实用新型专利,还应当对其做出惩罚性赔偿。
试想一下,我们把公告程序前置的话,在先权利人就能在公告中提早知道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促使在先权利人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力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这样便能很容易避免重复授权。
在公告期间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只要提交相关的文件以便进行实质审核即可。这样不仅能很容易避免重复授权的情况。而且异议提出简单,费用不高,使得很多人都有能力提出异议,还可给注册申请人带来压力,使得质量不高的实用新型望而却步,减少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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