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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之我见/许涛涛(5)
如果公告期间内没有权利人或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可通过审查并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这就要求在先权利人为自己的专利权,应当积极主动、敏感地关注相同或相似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且敏锐的、及时地提出异议,否则就要自行承担授予专利权后引起后续纠纷的风险,并承担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
因为,一旦发生专利权纠纷,虽然可以依法撤销在后的注册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但是在此之前由于后权利人对该争议专利的合法利用行为给在先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
我们不能把由于我们现有的不完善的制度或是不足的能力给我们的在先权利人带来的损失转嫁给善意的、无辜的第三人即在后权利人承担。
但是,我们知道专利权获得保护是要每年都得缴纳一定数额的“年费”。这就有疑问了:既然交了年费,那专利权人的权利就理所当然受到保护,为什么还得在先权利人负义务去关注其他人对相同或相似专利的申请呢?这明显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
由于在先权利人既没有这样的精力也没有这样的信息渠道去关注相同或相似专利的申请,而且已经缴纳那么多的年费,那么这个“关注”的义务就应该转由专利行政部门承担。既然专利行政部门有审查的能力、有信息资源,而且还有审查义务,那么如果出现后续的纠纷承担这种“审查不力”的风险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了!
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上面的矛盾,笔者建议减少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的缴纳。这样,专利行政部门与专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便对等了,审查注意义务就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转向、分散给各个在先权利人。如此,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效率得以提高,也可激发专利权人保护自己专利权的积极性。
结语
总之,我国现行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还有待完善。但是对完善的方法策略又有很多的要求,特别是照顾到各方之间的利益权衡。综合以上考虑,降低专利年费以减轻专利行政部门的责任,“公告前置”以相应增加在先权利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方法能更好地保证各方的利益,实行起来不难,具备可行性。


作者:许涛涛 章礼强(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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