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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铬超标药用胶囊行为定性之我见/王克先(2)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可构成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涉案金额只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是,要认定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行为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二个很难逾越的障碍:一是药用胶囊是不是食品;二是铬是否有毒、有害。
(二)药用胶囊是不是食品  
有人认为,药用胶囊从人口服入,应该视为食用,既然可以食用也就是食品,因而药用胶囊是食品。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我们可以看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 15091-95)
2.1 食品 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以上的定义蕴含食用物品(物质)的目的:充饥或调节营养、口味等,但人们服用药用胶囊并不是食用其本身,更没有此类目的,可见药用胶囊并非食品。
而药用胶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中的确切名称是明胶空心胶囊,确定的类别是:药用辅料,用于胶囊剂的制备。
这也从另外角度明确了药用胶囊不是食品。
从各地报道看,事实上人们也没有把药用胶囊用来直接食用。所以说药用胶囊不是食品应该是没有异疑的。
(三)未见铬有毒、有害的确切证据
有专家认为,铬有毒、有害,主要有:
1、北京协和医院肠外肠内营养科副主任医师陈伟表示,胶囊中含有的六价铬有4方面的危害:1.损害皮肤,导致皮炎、咽炎等;2.损害呼吸道系统,引发肺炎、气管炎等疾病;3.损害消化系统,误食甚至长期接触铬酸盐,极易造成胃炎、胃溃疡和肠道溃疡。4.严重的还会导致肾功能衰竭甚至癌症。
2、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也表示,六价铬对人体来说是有害元素,考虑到人在一定时限内摄入铬超标胶囊剂量有限,即便胶囊含有六价铬也不可能导致急性中毒的发生。但胶囊铬超标,具体危害不是一个铬中毒所能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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