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铬超标药用胶囊行为定性之我见/王克先(8)
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结果犯,仅仅有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获铬超标胶囊,而无法查清铬超标胶囊销售金额的案件,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未达到该金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9年12月25日至2011年2月25日经八次修正)
[0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
[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05]史卫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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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彭心韫、王玫:《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谈药品安全》,人民网,2012年4月19日,http://fangtan.people.com.cn/GB/147550/17700405.html,2012年5月1日上网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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