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付士平(2)
[物证] 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条)。
[证人证言] 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条)。
[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4条)。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条)。
[域外证据] 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16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我国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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