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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司法公信的现代化解读/粘国魁(6)
⑵ 长期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无法提供尊敬法律的社会基础。
长期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是个人权威主义和人治。经历过十年动乱的“最高领袖”的“最高指示”作为唯一的法律的岁月,人治的阴影并未完全消亡。民众中仍然幻想“青天大老爷”伸冤,既是制度不完善的反映,也是人治思想的招魂。民众期待“青天大老爷”(人治)的潜台词是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护合法利益维持社会关系。“信访不信法”就是长期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后遗症——人治的效率优于法治(前提是找对“人”),法律的一般性调整比不上个人权威有针对性的过问。
⑶民众的公民意识还未完全确立,处在守法的低层次,无法达到信仰状态,无法短期内培育司法公信的理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大多数中国公民正在向公民意识过渡,但原为达到这个要求。目前大家仍然处在守法的低层次阶段,受传统民刑不分的影响把法律和刑法、制裁等同,守法是惧怕法律的惩罚,根本无法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无法短期内培育司法公信理念。

五 司法公信与中国法治的融合。
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没有西方法治的传统,缺少适合法治生长的本土资源,也就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培植司法公信,然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要求我们也不能脱离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语境下司法公信的现代化之路,是世界普遍规律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选择。
(一)明确中国现阶段法治化目标。
中国现阶段法治化目标是法律制度的确认、法律精神的转化、守法的普及。“现阶段”就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
1法律制度的确认就是先要让制定的法律得到承认——既要有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承认,还要有守法者的承认,前者的承认更重要,只有前者的承认,才能给后者做出榜样
2法律精神的转化即让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慢慢过渡到现代的法律文化,由人治到法治,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由集体至上到保护个人。
3守法的普及不仅指守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不作出违法行为或遵守法律义务,更是指守法主体能够真正认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体现的价值,并以之为标准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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