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中国语境下司法公信的现代化解读/粘国魁(7)
(二)确立培育司法公信的适宜目标。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发展水平,用“信仰”来描述公众对于法律的把握显然非常奢侈,还有很多公民处于知法守法的低层次,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现阶段司法公信的目标必须符合现阶段的法治发展情况和公民的法律素质情况,具体来说如下:
1使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首先对法律的功能有完整的认识,可以把法律作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工具,解决权利争端的标准。
2承认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地位的至高性及不可替代性。
3认同法律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并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正确对待宗教因素对司法公信的作用。
尽管宗教在西方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在塑造西方人法律信仰方面更是举足轻重,但是中国没有西方的宗教传统,没有宗教法律文化,这就不可能沿袭西方塑造司法公信的模式。
失去宗教的支持,中国司法公信的塑造更应该着眼于法律本身的完善及与现实生活的契合。在宣传教育上更应该突出法律的神圣性与公平性。同时应看清楚宗教的历史作用,吸取宗教在法律发展中的积极方面,把法律与宗教共有的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结合起来。
(四)把司法公信具体化,和利益相关。
抽象的司法公信问题对缺乏宗教信仰的大众来说只是枯燥的理论问题,是法学家的自说自话,要和公众关心的焦点一致,必须使抽象的理论问题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公信对象只有在释放相关利益或者利益可能性的前提下,才有被主体信仰的可能,无论是宗教还是科学,概莫如是。
(五)由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理想主义的过渡。
对法律工具主义不能完全否定,恰恰是前法治社会过渡至法治社会的一个起点。法律最外层的表述就是定纷止争的工具,如果不具备工具的作用,也就无所谓法律的作用。在中国现阶段必须先把法律工具主义做好,使大众相信法律可以解决问题,这是“信法”的阶段,然后过渡到法律理想主义,这是“司法公信”的阶段。
(六)与本土文化相结合的司法公信力塑造
恢复传统文化中与现代价值观并行不悖的元素,完成中华民族精神的转化,其中法治是中华民族精神结构性转换的目标和基石。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法治精神曾起过并现在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正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是题中之义,可以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把“权利”、“自由”、“秩序”等法治元素作为普世的价值取向吸纳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里来,成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法治成为民族精神转化的关键,司法公信就可以和本土文化融合在一起而不发生排斥。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