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上的宪法权利/肖泽晟(13)
注释:
[1]补偿标准为:土穴(单穴)1200元,双穴1500元;水泥穴(单穴)1880元,双穴2200元。
[2]参见朱俊俊:《“行知园”迁坟风波》,《现代快报》2010年12月12日。
[3]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榕行终字第94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
[4]最近笔者接触到十多起大规模毁坏死者坟墓的事件。大部分情形是,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前,加害人肆无忌惮地雇佣外地人用推土机在夜间将百姓祖墓夷为平地。加害人敢这样做,就是因为死者后代即使事后寻求法律救济,也将面临死者无权利、政府不管、举证难、获得的损害赔偿低等障碍。
[5]这是以国家与个人的职能分立为基础确立的自下而上的组织原则,反映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上,意味着个人的责任与协作要优先于国家责任;只有当个人无力解决时,国家的管理和保护才是最后的手段。参见[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6]参见2010年4月15日青海民政厅制定的《青海省玉树县“4•14”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意见》第1条。
[7]BVerGE 30,173/194.在该案中,小说主人公不同意出版的一本小说在其去世后被出版,而他在自杀前7天,还收到了出版社关于该书不可能出版的复函,因此,其继承人提起诉讼,主张死者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8]Soergel, BGB-Kommentar, 13. Aufl. 2005, § 823 Rn. 26.
[9]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2页。
[10]See T. M. Wilkinson, Last Rights: The Ethics of Research on the Dead,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Vol. 19, 2002, p. 34.
[11]See Daniel Sperling, Posthumous Interests: Legal and Ethical Perspectiv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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