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上的宪法权利/肖泽晟(6)
死者一旦进入坟墓,死者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成为死后人格权的核心。该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在死后“苟延残喘”的集合。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通过保护坟墓来保护死者的尊严和死后人格权,其宪法依据至少有四。
其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这一规定,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的遗体如何处置、是否捐赠器官、是否实行火化、是否放人棺材并实行土葬等都享有利益,并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只在公民死后才出现,且需要通过代理机制才能得以主张,但依然应受宪法的保护。如果一个人的肉体生命死亡进入坟墓之后,其遗体、遗骨仅仅被当作他人的一个物,死者的尊严将不复存在,每个人死后也将再无安身之地。正是由于坟墓是死者遗体、遗骨的安全保障,因此,在每个人死亡之时,国家都默许其占用一点土地资源作为其死后安身之所。这本身就意味着国家对死者处置自己遗体的自主权的认可。由此可见,死者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导出的权利。
其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对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应当如何使用享有自主决定权,因此,公民生前有权确定用自己的财产所建造的寿材、寿坟[18]以及不让后代继承的随葬物品的专门用途—在死后供自己使用,或者生前有权决定用自己的多少财产来修建坟墓、修建坟墓的地点和时间、坟墓的样式与规模等。公民一旦对自己的身后事表达了意愿,这种意愿在其死后就要得到国家的尊重。因此,在坟墓保护问题上,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因为公民的死亡而全部终止。按照黄金法则,任何期待自己死后坟墓不受侵犯的人,同时有义务不去侵犯别人死后的坟墓。这是为了确保人类和平共存而必须相互认可的最基本的承诺,国家为此负有保障这种承诺得以兑现的义务。因此,每个人在死后无论有无近亲属或后代,都应享有死后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
其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只有一个人在活着时,能够相信其死后能够作为具有某种特征的人被保存或记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事实上,即使自然人肉体已经死亡,其作为人的符号存在和精神生命依然活在人们之中。例如,人们常常会谈论死者“张某某”的著作、“张某某”的事迹、“张某某”的坟墓等,就说明死者依然活在活人之间,并以某种特征而被保存或记忆。而按照死者遗愿设置的专门用于保护其遗体与遗骨完好的坟墓,不仅是证明其曾经为人类大家庭一员的证据,可以唤醒活着的人们对死者的回忆,也是确保死者死后变成一堆白骨的样子不被活人所见到,从而在活人中留下对自己的美好回忆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同样不容侵犯。这就说明,坟墓还是死者隐私利益以及其他人格利益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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