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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上的宪法权利/肖泽晟(7)

  其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所保护的利益并不只限于生前,也包括死后。许多宗教教义中都有一个很重要的观念,即认为人的肉体死亡后,灵魂依然存在;坟墓一旦遭到破坏,灵魂就得不到安宁。灵魂不灭与人魂同行观念是全世界宗教普遍持有的一种思想。这种观念的核心意义是,人在肉体死亡后,其灵魂仍然能够生活在活人世界,只不过活人看不见这些灵魂。[19]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大“悬设”,即每个人要追求至善,就必须假设每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但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假设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20]这说明有自由意志的人就会有信仰。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以实现其人生价值,就必须保护其对灵魂不灭的信仰以及用以保护其灵魂的坟墓。在古罗马法上,墓地、陵墓纪念碑和陪葬物品,作为与对已故者的宗教保护有关的物品,被排除在民事交易之外,因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财产,被称为神息物,属于非财产物的范畴。[21]可以说,保护死者坟墓的完好和完整以及禁止对坟墓进行交易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死者的宗教信仰利益。

  由上可见,若要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无漏洞保护,就必须认可死者享有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该权利至少保护了以下几方面的死后利益:(1)死者对自己的殡葬方式、殡葬地点等的自主利益;(2)死者作为人类大家庭中具有某种特征的一员被保存或记忆的利益;(3)死者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置的利益,具体体现为生前为自己设置的寿坟、不让后代继承的随葬物品等的用途不被改变的利益;(4)死者对自己进入坟墓后的遗体、遗骨不被生者所见到的隐私利益;(5)死者的遗体、遗骨等不受侵犯和玷污的利益;(6)死者在坟墓方面的宗教信仰利益。显然,在38起祖坟纠纷案件中,有法官认定受侵权行为侵害的“原告父母遗骨的完整权”,实际上为死者坟墓不受侵犯权的子权利。

  中国北方有句俗语:“杀父仇,夺妻恨,仇恨大不过挖祖坟。”坟墓作为死者安身之所和死者尊严的物质保障,事实上是由死者占有,所保护的主要是死者的利益和尊严。任何强行将坟墓里的死者尸体或遗骨挖出的行为,不仅是对死者最后一点尊严的严重践踏,也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因此,国家不仅应认可和尊重死者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应对这项权利加以保障。

  四、从坟墓到墓地:生者的基本权利

  一个物质生活上很丰裕但精神生活很空洞、贫乏的人,与行尸走肉无异。因此,当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后,国家还要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中国《宪法》第36条和第47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墓地作为人们祭祀先人之场所,不仅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有关,也与文化活动自由的保护有关,是生者进行精神生活之重要场所和“准财产权”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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